5月27日下午,《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共10章65条,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并专章对城乡融合、扶持措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制度创新总结如下:
始终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一是总则中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在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中,重点强调“党委领导”,将“党委领导”放在第一位,同时明确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紧紧依靠农民,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为此,条例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例如,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或者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为此条例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作了规范。例如,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条例第七条在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三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四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五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下乡,丰富农村文化资源;六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七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
重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条例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作了补充细化。一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规范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置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安全、有序、美观”;三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提了要求;四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高度重视教育在乡村振兴发挥的作用。乡村的振兴、农村的现代化,离不开乡村教育的发展,为此条例高度重视教育在乡村振兴发挥的作用。一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因此,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根据山东实际,对上位法保障粮食安全、种质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作了补充细化。一是条例第九条根据山东粮食保护的工作实际特别规定,“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二是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同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三是条例第三十二条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面,明确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开展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黄河滩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治理等内容;四是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我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提炼总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