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妻子去世,岳母赠与房屋可否收回?

经典案例:妻子去世,岳母赠与房屋可否收回?

小郑大学毕业后来到省会石家庄工作,经人介绍与刘某结婚。他们结婚两年后,刘某家因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刘某母亲为避免日后两个儿女产生矛盾,就将其中两套房屋分别赠给一儿一女,还做了公证。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月,刘某因病去世。小郑十分痛苦,可是刚将刘某后事处理完毕,岳母就找上门来,要求小郑腾房,称要收回房屋。小郑觉得岳母已经将该房屋赠送给他们,就不应该将房屋收回。岳母却不依不饶,认为房屋是赠给女儿刘某的,没有小郑的份儿。

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小郑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岳母赠送给妻子的房屋,在妻子去世后,岳母是否有权收回。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认为,在分析小郑的岳母是否有权收回房屋之前,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该确认小郑的岳母是否已经履行了与妻子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岳母已经完成对受赠房屋的过户登记,那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则岳母失去了对该房屋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仅能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其次,如果刘某与母亲之间的赠与合同尚未履行,那么该合同能否在刘某去世之后被其母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刘某与刘母之间的赠与是经过公证的,是刘母与刘某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刘母未与刘某办理受赠房屋的过户登记,刘母在刘某去世后也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第三,需要了解清楚该赠与房屋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岳母为防止两个儿女发生纠纷,将房屋赠与进行公证,虽然赠与行为发生在刘某与小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依据上述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小郑和岳母继承。如果岳母尚未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刘某名下,那么小郑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岳母继续履行赠与行为后,再继续对该房屋进行继承。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无论是通过接受赠与还是通过不动产买卖而发生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应当尽快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以免日后对不动产权利发生争议,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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