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明
2020年12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加班争议,裁决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审理中,张某称自己于2018年11月入职,2020年11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加班却未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加班邮件等证据材料。
医疗器械公司认为,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劳动合同和员工须知中有明确规定,张某的加班申请未获批准,不应算作加班,对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也不认可,但没提供佐证材料。另外,在计算加班时间上,双方对扣除的午休用餐时间长短也有争议。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张某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加班申请,公司收到却未审批,但张某提供的2020年1月至10月的考勤记录与公司要求加班的邮件相吻合,因此认定了此期间加班事实。对午休用餐时间计算问题,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材料,仲裁庭酌情按照每次午休用餐时长1小时作出认定,最终裁决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张某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医疗器械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医疗器械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理性分析: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未经公司审批的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医疗器械公司认为,按照公司制度,张某未经审批,属于自愿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虽然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但她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虽然该医疗器械公司未审批加班申请,但已通过邮件主动对张某提出了加班要求,并且有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加班邮件等证据证明,因此,仲裁庭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也提醒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