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
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新出台的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
每户宅基地限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七种条件可以申请建房
《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了七种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种情况不予批准
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他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村委会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农村村民新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农村住宅建设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