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部分调整,规定房屋产权人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新规自7月1日起施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可一次性提取房屋产权人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因增设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且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房屋产权人本人提取的,需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证明原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产权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2020年11月,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有关规定,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房屋产权人及配偶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