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21年7月至1949年10月)
1922年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案》中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
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江西安源煤矿工人罢工时,由毛泽东倡导创办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
1925年
192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号召新兴的农民协会积极参与到创办合作社的运动中来。
1927年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合作社运动看作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
1932年
1932年2月8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要求各地积极创办信用合作社。
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指出建立信用合作社是为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高利贷的剥削。
1933年
1933年4月15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根据瑞金武阳区及云集区第四乡的经验,发布了《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紧接着发出了《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把犁牛站改为犁牛合作社。
1933年6月,苏区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发展合作社大纲》,指出信用合作社是专门管理社员金融之借贷及储存的机关。由于苏区忙于土地改革,所以信用合作社开始发展较慢,直到1933年查田定产后,才有较快的发展。
1939年
1939年10月,为加强经济建设,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经过民主选举成立了边区合作社联社,并通过了《边区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各县合作社也都相继成立了联社,上下结合,使边区合作社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1939年,《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颁发,对根据地合作社的性质任务作了有别于苏区时期的若干重大原则修改,成为边区发展合作事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1941年
1941年8月,边区行政委员会针对当时出现的多头领导、各自为政、以群众团体领导合作社的现象,明确了3项原则:合作社是群众性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属于群众团体,群众团体不能领导合作社。合作社不是政府机关的一部分。政府只能根据政策和法令领导合作社,但不能干涉其组织。如合作社理事会不好,只能由社员罢免,若犯法,则由政府依法处理。合作社建立自己的领导机关,其名称定为合作社联合会。联合会介于政府与群众之间,它不属政府,但受政府领导。联合会开会时,政府派人出席,根据政策法令进行指导,但不代替政府下命令。
1942年
1942年1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延安召开了高级干部会议。会上,毛泽东做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方法是通过互助合作来发展农业和其他经济。
1943年
1943年3月,延安南区沟门信用合作社由原来的消费合作社改组成立,是陕甘宁边区办得最早、办得最好的信用社,深入各家各户开展储蓄业务,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贷出,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困难,有力地支持了生产。信用社逐渐发展成为包括消费、生产、运输、信贷等20多项业务的综合社,拥有纺织、油、制毯、粉坊等6个生产社和上百头牲口的运输队(主要运盐)。这个合作社实行为群众服务的经营方针,凡是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物品都经营。
1943年11月26日,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毛泽东在会上做了《组织起来》的报告,对边区及各根据地进一步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43年,在各种互助组织中的劳动力达全边区劳动力总数的24%。
1944年
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指出,在260个合作社中,已有15%的合作社走上了南区合作社的道路。各抗日根据地也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学习延安南区合作社的经验,虽不及南区合作社经营内容之多,但也向综合方向发展。
1944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贯彻合作社联席会议的决定》指出,党必须加强对合作社干部的教育和领导,同时强调一切在合作社工作的党员都要精通业务。
1948年
1948年8月14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的社论,指出“需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互助,并提倡妇女劳动,才能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1949年
1949年3月5~13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毛泽东向全会作了《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报告全面阐明了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地位和重要性,并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权。”这为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发展合作社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