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摸排巡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经常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的时机、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要求,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主动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要建立耕地保护巡查摸排记录,分门别类进行相应处置,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绿化造林、挖湖造景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或者污染耕地的,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有权处理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情况纳入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内容。
意见强调,创新耕地保护监管方式。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分片巡查、包干负责的耕地保护巡查机制,做到违法情况早发现、早处置。建立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的作用,及时掌握违法占用耕地情况。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培养村级耕地保护协管员。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把耕地摸排巡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或线索移交移送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相关情况。
意见提出,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合作,在依法界定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依职能查处破坏耕地、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和肥料等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意见还提出,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和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种子和耕地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意见明确,农业农村部将把各地种业执法、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问题严重或整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约谈或通报。农业农村部将视情况约谈问题突出省份或者在全国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