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套房等八种情形拟不能认定,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细则修订!

有两套房等八种情形拟不能认定,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细则修订!

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修订的《实施细则》共十二章五十一条,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征求意见稿》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进行了规范。

在认定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明确了相关条件。

其中,申请特困之前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逐月分摊计入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况,其中包括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具体而言,八种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拥有一套高档豪华产权住房,住房面积明显高于普通居民居住面积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35%确定。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区县以上政府承担。(济南时报·新黄河 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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