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要做到于法有据。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二是要符合客观实际。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_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三是要明确列出清单。-方面,明确各地区要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另一方面,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层面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指导意见》 在2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