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与经济发展研究”成果交流会,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举行。来自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深化改革进行了充分交流与讨论。成果交流会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与经济发展研究”首席专家、江西财经大学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周应恒教授主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不能开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完全封闭,比如外来新成员对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如果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影响发展的公平性以及挫伤外来新成员的积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由本村的村民构成,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开放,需要深入研究在不同的条件下如何因地制宜地选择封闭和开放以及封闭和开放的程度。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用宏大、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封闭与开放问题,集体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封闭或开放两种选择,可以在不同区域尊重基层创新,因地制宜呈现出多元化的探索路径。
不少村集体随着人口的减少,可能会面临解体或者变成城中村。这些失去村庄形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通过在天津的调研,周应恒认为,失去村庄形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适时解体。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继续在城市中存在可能制造新的城乡二元格局,会给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带来严重不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终将走向市场化取向,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是开放的,产权是开放的,成员也应该是开放的。
周应恒表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才存在严重外流现象,需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完全脱离农村,村集体经济的财富与之关系很小,其积累的相关资金可以考虑用作支农资金。
二、薄弱村的集体经济如何发展?
薄弱村多数存在经济发展劣势:区位差、资源少、没有带头人。在这种情况下,薄弱村是否一定要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谁来主导?
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有些村随着人口的减少和生态要求趋紧,可能会以生态功能为主,进而消失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从本质上来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可以归结为“人地钱”的问题。薄弱村的很多土地资源被闲置,需要通过清产核资把这些没有利用起来的闲置资源回收到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通过市场机制激励,吸引现代化要素投入,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农村集体经济就会成长起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经管站站长李明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大多数资产资源的所有者,如果不参与整个经济的运行,将是农村资源和资产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不管是有资源还是没有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市场浪潮中都有机会。一些薄弱村可能会有很多荒地、荒塘资源等没有充分利用起来。这就需要村干部以身作则,领办农村股份合作社,将村中的闲置资源有效盘活。他建议,乡村振兴的项目不妨优先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地资源或与其他组织联合,承担乡村建设的一些项目等,由此形成集体经济收入,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要缴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不明确是制约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当前缺乏一个明确的税收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应该缴税或者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尚且不明确,使得很多早已成立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处于观望状态。从全国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改革已经完成,资产全部量化,组织全部建立。当前农村资产的所有者多是村委会,很难划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要划过来,会涉及一个完税证明的问题。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之后,税收部门要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对成员分红进行收税,这也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成员分红的积极性。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耿献辉认为,从事非农业产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纳税。因为从市场体系上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一个市场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工业化生产以及房屋租赁等,应该照章纳税。但这不代表要把集体经济组织完全等同于工商企业来收税。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承担了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具有公益性,在税收上应该有一些特别的政策,比如税收优惠或者把农村公共事务投资进行税前列支等。当前的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导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遇到阻碍。建议国家层面应该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扫清制度障碍。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吴楠 通讯员张培文)
原标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与经济发展研究”成果交流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