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
尽快明确乡村振兴部门权责职能
10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报告全面介绍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的积极成效,客观分析了法律实施中有关突出问题,重点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紧扣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典型可信,数据翔实,全面到位,对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乡村振兴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取得新成效,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针对报告提到的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到位、人才支撑不强、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还需健全完善等问题,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报告指出,无人可用、无才可选成为制约全面振兴乡村的突出问题。对此,与会人员建议,通过技能培训、政策扶持等方式培养和吸引人才,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白春礼委员说,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强化人才支撑是乡村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要把人往农村吸引,改变人才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现状,需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特定群体进行人才引进。对高校毕业生,要以培养新型农民、农村创业人才、基层党政干部为主要目标,畅通人才回流渠道。对乡村创业人员,要完善小额融资、人才创业保险等政策支持,提供适宜的创业环境和扶持政策。对城市专业人才,应当有规模、有计划地组织其下乡挂职投资兴业。此外,还可以利用好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人才资源,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将农业生产或科技企业的新技术、新方法带到农村,“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是一个涉及引进、培育、管理、服务、使用各个环节多个方面的复合型课题,需要各个环节共同发力、综合施策,希望全社会都能充分重视,久久为功,形成全社会参与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杨志今委员说,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支撑。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人才服务保障、教育培养、城乡交流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但在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激励保障政策不到位,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需求的对接不够精准,教育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产教融合不足等。对此,要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引导,可以开展“学历+技能+创业+文明素养”的综合教育教学方式,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拓展农民生产技能;要注重引进和留住人才,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力量,解决好乡土人才在安居、子女教育、投资补助等方面的后顾之忧;要发挥好乡贤们的独特作用。充分利用乡贤资源,发挥他们的故土情怀,为乡贤与家乡的畅通交流搭建平台,传递好家乡的发展信息和优惠政策。同时,主动收集乡贤们关于家乡建设的真知灼见,创造良好的乡村创业环境和文化环境,吸引和支持有各方面实力的乡贤回乡二次创业。
加大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力度
报告提出,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倾斜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与会人员认为,这一举措对于进一步巩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极为重要。
矫勇委员说,报告聚焦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抓住了粮食安全问题的关键,完全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我国粮食安全最基础的物质根基就是高标准农田,而高标准农田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现代灌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这个目标实现的前提是把基本农田全部发展成灌区。这确实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只有完成这项任务,我国的粮食安全才能真正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抓紧提出规划方案,落实好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尤其抓住扩内需的机遇,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化灌区建设作为投资的重要领域,既拉动内需,又把现代化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起来,使我国粮食安全的保证率进一步提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家义说,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保土地、强科技、增投入、勇创新”。耕地红线要保住,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加大力度,农业科技要强化。各级财政在乡村振兴上要加大投入,同时创新一些方式方法,多管齐下,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全面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
报告提出,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围绕这一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清华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亟须系统完备、协调高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要建立健全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对已经形成共识、列入制定计划的要加快进度,对实践发展需要、群众热切期盼的立法呼声要尽快研究。同时,乡村振兴促进法主要是规范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不像一般法律那样通过赋权与限权,明确必须为与不可为,设立以激励和惩戒为主要模式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就需要出台可操作、能监督的具体的办法措施,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认真贯彻实施。
李飞跃委员说,报告中特别指出,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部门乡村振兴职责需要细化明确,尽快明确乡村振兴部门的权责职能是检查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这一判断非常客观、准确。虽然对乡村振兴一些职能职责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定位,看起来是清晰的,但操作起来则有责任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比如,不抓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