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现实中,有的夫妻并无真实的离婚意图,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假离婚”,暂时解除婚姻关系……
最近就有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宗案件
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了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白女士以个人名义买好房子并准备与黄先生复婚时,黄先生却一口拒绝了。双方多次沟通后,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开始了一段新的恋情。
因协商复婚未果,双方最终走向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黄先生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图,通过民政局登记、法院诉讼等途径,暂时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目的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对于这宗“假离婚”的案件,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假离婚”在法律上有效吗?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图文无关
法律上有“假离婚”吗?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一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即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
也就是说看,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都是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什么“假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
婚姻绝非儿戏
无论结婚还是离婚
一纸文书背后
附着的是人身、财产等
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想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国家管控政策
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存在若干法律风险
并不值得提倡
风险一:家庭破碎
一方出户,意味着家庭破碎。如果生育了子女,“假离婚”时必然要对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约定。你认为是假的,但孩子很单纯。你的假意却真真实实的伤害了孩子。
风险二:房财两空
大部分“假离婚”在当初都会觉得反正是假离婚,财产给谁无所谓,所以往往约定房子、“票子”都归一方。到后来,假戏真做、房财两空。即使之后真的复婚,在“假离婚”期间一方购置的财产、收入,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风险三:债务压身
为了贷款“假离婚”,那么在离婚后一方申请的贷款,便属于个人债务。
也有一些为了逃避债务,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生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该还的还得还。
……
根据法律规定
在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同时
离婚行为即刻生效
形象点说
领了这份法律文书
就“等于”领了《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无论真实目的为何,
当事人都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假离婚”确有“真风险”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离婚无假戏 一做即成真
劝君三思行 小心掉入坑
来源:中国普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珠海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