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等多个法律案进行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本法中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
二是,在总则中突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并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的规定。
三是,健全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内容。
四是,完善对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
五是,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六是,加大乡村振兴的支持保障力度,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定。
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臧铁伟表示,共收到141人提出的300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1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规定、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措施等方面。
“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比如增加‘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增加采取措施培育法律服务人才的规定;规定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规定‘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等”,臧铁伟说。
就记者提问,臧铁伟详细介绍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保障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相关规定。
有关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 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 明确支持、鼓励教育和医疗卫生人才服务乡村的优惠政策,加强农业科技、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和文化等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 加强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 支持有关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 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有关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
-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原则方面,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 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采取措施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 在乡村治理方面,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 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在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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