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十二章四十六条,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供养方式、供养标准、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办法》指出,为强化供养服务、落实照料监护责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别是精神类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全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特困人员近亲属、相关服务机构、镇(街道)四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办法》规定,为切实解决特困人员医疗保障等突出问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从临时救助金中支出或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此外,对特困人员住房救助、教育救助进行了完善。
此外,《办法》还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规定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保险等金融机构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推动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