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烟台经验”的成熟,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模式逐渐在山东全省推广。这一模式通过村“两委”干部领办、群众入社、集体入股来发展产业,充分发挥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改善农村基层治理的有益探索。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扩面提质。
在调研中,基层干部最常问的问题是,推广村办合作社模式与利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根本区别?新建一个合作社的必要性在哪?笔者认为,村办合作社的经济本质仍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相比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方面是有村党组织的领导。具体表现为村党组织的成员通过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等重要职位,实现党组织对合作社的领导。另一方面则是有村集体的出资占股。村集体按比例享有合作社的收益,从而实现村集体增收。采取合作社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产权流动困难、无法破产清算等问题。在这样的制度创设下,村办合作社类似于国资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既能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可以发挥个人经营的主观能动性,而党组织的参与则确保经营方向是“为公”而不是“为私”,合作社也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发展好村办合作社应从多方面入手。立足于建章立制,搭建科学的制度框架。出台示范章程对合作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推行村办合作社模式过程中,各地普遍出台了示范章程或相关指导意见,通过具体条款的设置体现对村办合作社在党建引领、集体增收和群众带动等方面的要求。然而,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对相关条款做出了较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如集体最低占股比例、入社党员数量和入社群众数量大小关系等,给基层实践带来了困惑。笔者认为,村办合作社的示范章程或政策文件应当体现其模式特点,但重点应放在议事决策规则、利益分配规则、组织协调规则等方面,尽量减少限制性条款的设置。例如,对于村集体出资占股比例问题,可以允许各村结合村情实际,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行决定村集体原始出资占股比例,并对逐步提高比例提出原则性要求。
聚焦于产业培育,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在推行村办合作社模式过程中,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发展中的共性难题,促进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一方面,政策要为广大农民赋能。当前农村呈现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农业季节性集中用工等特点,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谁来种地”问题。要利用好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项目,提升村办合作社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务工群众的技术能力,同时着手研究制定农村老年人口劳动保障和劳务供需对接等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政策要为地方产业赋能。以山东蒙阴为例,该县立足蜜桃特色产业,在稳步推进村办合作社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乡镇党委领办联合社。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协调服务作用,与磷复肥工业、农药工业、农业机械流通等行业协会和省供销社建立联系,在土地托管、农资竞价、产销对接、智能分拣、冷链运输等方面为成员社提供服务,实现村与村之间横向联合、产与销之间纵向连接。
放眼于长远发展,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首先要因地制宜,对于产业基础好、村“两委”班子能力强的村庄,在充分考察自身禀赋优势和市场空间的基础上,可以大胆探索。而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允许暂不领办合作社。要珍惜村级党组织在群众中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力求“领办一个办好一个”,不新产生“空壳社”。其次要尊重市场。村办合作社有党组织的领导,有利于政策资源的注入。在考核压力下,也容易产生有限资源向个别主体集中的倾向,不利于合作社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培育。要充分认识到村办合作社仍然是市场主体,其经营和发展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避免“造盆景”“垒大户”。再有,要面向群众。在搞好产业发展的同时,注重发挥村办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的带动作用。要将群众满意不满意纳入对村办合作社的评价标准,既要让农村群众在合作社务工挣到钱,也要让农村群众广泛参与到合作社重大事务决策中,这也是村办合作社模式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作者分别系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在山东临沂挂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