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释如下,供各位群众学习参考,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调整范围。一是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转变,在第二条取消了“同类”的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二是结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新兴服务类型的发展态势,在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
(二)进一步规范组织和行为。一是对成员的出资形式予以明确。除规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外,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价出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二是对年度报告制度予以明确。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是成员入社和除名的程序作了规定。明确都应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一是规定设立联合社的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出资设立联合社。二是对联合社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作了规定。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应按照第十三条提交相关文件;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三是对联合社的组织机构作了规定。明确联合社应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四)扶持政策修订。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切实保障补助资金使用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鼓励农村保险、互助保险的发展,提高农民防范风险的能力。国家通过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实现成员互助共济,缓解商业保险难的问题。三是新增用电用地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
二.主要亮点
(一)取消同类限制 明确业务范围。为顺应实践发展需要,草案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辽宁、安徽等地制定了专门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山东省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目前,全国2000多家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在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目的是为成员在合作社内部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互助业务活动,不是专门的信用合作社。
(三)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章。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探索,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据初步统计,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全国有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超过560万户。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明确其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草案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四)规范新规定。形形色色的“空壳社”“挂牌社”等假合作社损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声,侵蚀了国家有限的财政投入。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草案还就成员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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